日本民宿法在2018年6月15日改制過一次,民宿的定義為「既存的住宅以天為單位租借給別人,在一年不超過180天的範圍內,進行反復有償的交易」。
如果是營業日數超過了180天的限制的就在新法的對像外,需要取得「旅館業法」所規定的營業許可。
本次更新的還有以下重點:
1.民宿營業時間設置了上限180天
2.營業區域的擴大。根據民宿新法,住宅專用土地也可以經營民宿。但是根據各個區域的規定,營業時間和期限也不同。例如東京都的港區文教區等,經營時間為96天。
3.民宿經營,房東需向知事提交資料和申請。
4.房東本人不在現場的民宿經營需要向民宿管理者委託,管理業者有向國土交通大臣的申請並登錄的義務。
5.民宿網站有向觀光局長官登錄的義務。
6.房東每兩個月的住宿人數,住宿天數,國籍構成等報告需提交給知事。偶月份的15號定期匯報。
此外,同時如果民宿所在物件的管委會不允許經營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私自經營的。而超過180天以上的民宿經營需要申請旅館業法的許可。
房東每年最多將自己的房子出租180天,必須在當地政府機構註冊並受當局監管。且民宿設施需要揭示民宿標識,附圖為全國統一民宿標識的樣式。如違法將被勒令停業,不遵守法令者,將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民宿運營時間上限180天,經營收益會受到一定影響。擔心收入減少的民宿運營者也不要進行違法民宿經營,以免收到處罰。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