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的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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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司的老闆過世後,繼承人之間該如何處理?

 經營夥伴過世時,該如何對待該夥伴的繼承人?

 老公與經營夥伴意見分歧、在經營權爭奪之中舊病突發而英年早逝時,未亡人該如何貫徹先夫遺志?

 以上只是簡單的例子。中小企業的每一個繼承個案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此時需注意的是,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共有股份的權利行使手續、準共有權之行使上與處分上的要件、股份讓步請求權等基本的法律概念。

股東(株主)是誰?

 社長、代表取締役的位子無法繼承。繼承人能繼承的只有股份(株式)而已。因為取締役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民法上的委任關係(会社法330條),而依民法653條1號,取締役死亡時委任契約則自動結束。

 合資經營的公司之中,常有「出錢的不出力,出力的不出錢」的現象。即使是十幾年來全權處理公司內大小事務的代表取締役社長,其持有的股份可能也只有一小部分而已。此時,社長的繼承人也只能繼承那一小塊的股權。該公司今後的經營方針將由股東大會(株主総会)依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來決定。

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時的股權(株主權)行使方式

 股份為遺產的一種。如果繼承人之間能迅速完成遺產分割協議的話,繼承該股份的繼承人將成為新的股東(株主),可自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股權。

 如果遺產分割協議無法即時完成的話,該股份依民法264條為繼承人的「準共有」財產。準共有的股份,依会社法106條由共有人之間指定「1人」並通知該公司(株式会社)之後,才得以行使股權。以上為日本会社法的規定,但台灣公司法16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如果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無法在股權行使人之指定上達成一致共識的話,依判例(最高裁平成9年1月28日第三小法廷判決・判例時報1599號139頁),可由繼承人持分權的「過半數」來決定。假設三兄弟之間無法達成一致共識的話,只要有其中兩位兄弟達成共識即可完成股權行使人之指定。

 世間常有的誤解如下。因為股份、股權可自行買賣,所以在繼承股份之時,將依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分割。兄弟2人繼承100股之時,兄持50股,弟持另外的50股。

 不過這個理解是錯的。100股將由兄弟2人共同持有(準共有)。兄弟2人最好是先完成該100股的遺產分割協議。如果無法早期完成遺產分割協議的話,100股將由2人共同持有,因此需依会社法106條指定「1人」行使該股權。如果兩兄弟因為意見分歧,且各持有50%持分權的話,則無法以過半數來完成股權行使人的指定。此時,則無法行使股權。如果兩兄弟有行使股權的必要的話,可考慮明訂兄弟2人之間的股權行使契約,契約上指定股權行使人、並明記股東大會上的股權行使方針,而完成股權行使人的指定。

股份讓步請求權(会社法2編2章4節5款)

 上述的內容,皆以繼承人的觀點來處理繼承問題。實際上,以公司的觀點來看,問題的狀況稍有不同。

 好的經營管理人的兒女,不一定是好的經營管理人。比爾蓋茨的兒女,當然不如比爾蓋茨本人。比爾蓋茨如果突然過世,他的持有股份的繼承人如果在股東大會上出一些莫名奇妙的意見的話,公司也不好收拾。日本法律上,明訂了股份讓步請求權的制度,承認以正當的代價強制收購繼承人的股份。(對了,比爾蓋茨之類的大富豪,通常皆以「信託」來管理其財產,因此其死後的財產管理的細節全依信託契約而定。如此,即使美國法律上未明訂日本会社法174條以下的股份讓步請求權之制度,比爾蓋茨死後其實也不會發生上述問題。)

 会社法174條明訂,公司可在定款上明訂對繼承人的股份讓步請求權。不過該公司在行使股份讓步請求之時,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十分嚴格的要件:

 1 公司需在得知股份繼承一事的1年之內行使股份讓步請求權(会社法176條1項但書)。

 2 公司在行使股份讓步請求權之時,需通過3分之2以上的特別決議(会社法309條2項3號後段)。

 3 公司在行使股份讓步請求權之時,不可過度支用資金,需滿足自己之股份(自己株式)的財源規制(会社法461條1項5號)。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